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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2017年)1号来源: 日期:2017-01-20 关注:0

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资共享服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向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提供财资共享服务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与目的

鉴于我公司拥有专业从事财资共享运营的团队,富德生命人寿委托我公司为其提供财资共享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作为财资共享服务提供方,与富德生命人寿签订《财资共享服务协议》,为其提供财资共享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财资共享服务包括资金集中收付结算服务、项目公司财务集中作业服务、财务集中作业服务、资金增效与管理服务。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因我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具有共同的四个股东: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德置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厚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我公司已持有富德生命人寿10.57%股份。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的规定,富德生命人寿系我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677639J)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现注册资本已达人民币117.52亿元,总资产超人民币4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实力较强的寿险公司之一。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2017年度财资共享服务费用预计超过8000万元,且合计不高于人民币1.6亿元,收费金额高于人民币1.6亿元时,按人民币1.6亿元结算。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交易双方按月对账,以季度为结算周期,我公司将于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富德生命人寿应在收到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财资共享服务费支付至我公司指定账户。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服务期限

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财资共享服务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次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原则下,依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双方对服务费用的协商及调整应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五、本年度与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除此次服务费用关联交易外,本年度我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0元。

六、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此项交易属于我公司正常的运营管理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交易本身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监管规定。公司为富德生命人寿提供财资共享服务,收取服务费,弥补了公司部分运营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了保障。

七、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此项交易经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关于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财资共享服务费的决议》(富保控董字〔2016〕79号)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富德生命人寿就财资共享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9人,2名董事委托相关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表有效票数11票,同意票5票(6名董事回避表决)。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谨慎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及被保险人的情形”。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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