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向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提供审计服务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一、交易目的、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与目的
鉴于我公司拥有优质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内部审计团队,富德生命人寿委托我公司为其提供审计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作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为富德生命人寿提供审计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审计服务内容为开展各类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根据监管或公司要求开展的临时审计项目。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我公司为富德生命人寿的股东,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富德生命人寿为我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677639J)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人民币117.52亿元,总资产超人民币4000亿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资本实力较强的寿险公司之一。经营范围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2017年度我公司预计向富德生命人寿收取的审计服务费用金额为18,683,725.23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我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进行分期结算,首期结算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结算金额为交易预估金额的80%;第二期结算在2018年3月31日前进行,结算金额为全年实际发生审计服务费用成本核算金额扣除首期结算金额(多退少补)。我公司向富德生命人寿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富德生命人寿向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服务费。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服务期限
《审计服务协议》自协议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于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本着整合公司内部审计资源,统一协调和管理公司内部活动,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以费用配比原则为依据进行定价,只收取成本费用,不加收利润分成。费用包含我公司审计稽核中心人力成本,我公司审计稽核中心日常运营费用(包含办公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等)。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共同协商确定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未与市场情况发生偏离,因此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五、本年度与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2017年12月27日,根据双方资金往来明细,本年度我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222,893,695.20元。
六、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此项交易属于我公司正常的运营管理行为,公司为富德生命人寿提供审计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可弥补公司部分运营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交易本身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监管规定。
七、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此项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该交易已于2016年12月19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关于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子公司分摊审计相关成本方案的决议》(富保控董字〔2016〕80号)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9人,2名董事委托相关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表有效票数11票,同意票5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谨慎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且“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发生,根据费用配比原则将公司审计稽核中心支出分摊至上述公司,遵循了公开公正、透明协商的原则。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被保险人的情形”。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