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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之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向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一、交易目的、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与目的

鉴于我公司拥有专业从事信息技术运营的团队,富德生命人寿委托我公司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作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方,与富德生命人寿签订《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协议》,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信息技术服务包括信息技术专业咨询服务、项目开发服务、系统需求开发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管理成本项目、外包管理费项目等。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因我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具有共同的四个股东: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德置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厚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我公司已持有富德生命人寿10.57%股份。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的规定,富德生命人寿系我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677639J)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现注册资本已达人民币117.52亿元,总资产超人民币4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实力较强的寿险公司之一。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2017年度我公司向富德生命人寿收取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用合计(累计)不高于人民币8960万元,收费金额高于人民币8960万元时,按人民币8960万元结算。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交易双方按月对账,以季度为结算周期,我公司将于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富德生命人寿应在收到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技术服务费支付至我公司指定账户。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服务期限

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次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一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服务价格参考行业内收费标准,并参照2016年我公司人力总成本(含税前工资、五险一金、奖金、营业税)计算应收金额,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共同协商确定服务协议项下费用,未与市场情况发生偏离,因此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

五、本年度与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2017年9月7日,根据双方资金往来明细,本年度我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76,396,665.41元。

六、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此项交易属于我公司正常的运营管理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交易本身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监管规定。公司为富德生命人寿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弥补了公司部分运营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了保障。

七、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项交易已于2016年12月1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关于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IT服务费的决议》(富保控董字〔2016〕78号)审议通过,同意公司2017年度向富德生命人寿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9人,2名董事委托相关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表有效票数11票,同意票5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谨慎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及被保险人的情形”。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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