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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保险 三点需切记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日期:2015-11-17   关注:0

新购车辆投保后,部分车主认为取得保单后便马上享有“保障”,未注意合同约定,未及时办理机动车辆注册、检验等手续。在此,辽宁保监局提醒广大新车车主:


一、车辆保险多约定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

车辆保险生效时间为双方约定,若未作特别约定则一般为“次日零时”生效。如您在3月1日13时为新车投保,保单生效时间约定为“次日零时”,则保单自3月2日0时起生效。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车辆未申请正式牌照,盗抢险不予理赔

新车可凭发动机号、车架号办理车辆保险,如在合法临时上路期间发生车损、第三者责任等事故,可依约理赔。应注意的是,盗抢险保险合同通常约定“机动车辆未经正式合法注册,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为维护您的权益,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辆注册、检验等手续。


三、注意临时号牌有效期,过期出险难理赔

提车后,车主可在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后上路行驶,但应注意的是超出临时号牌有效期后上路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为除外责任。您应注意及时办理正式登记注册,避免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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